曲式是音乐陈述结构功能划分的结果。它体现着音乐作品的整体逻辑关系。音乐之所以被感知为是完整的,就是因为它们是一种有始有终的逻辑功能运动。
曲式的最小单位是单一部曲式。超过单一部曲式规模的音乐作品,都需要进行曲式组合。它们从一部到多部;从单式到复式;从简单组合关系到复杂的组合关系;并经由单章到套曲的不断伸延,终于形成一套曲式系统,体现着从量变到质变的不同生成发展过程。构成这一庞大的曲式体系的结构手段,主要依靠以下组合原则:
①并列组合原则:
包括并列二部、三部以至多部曲式等(即:A、B……)。这种组合原则体现了通过段落对比与更新来发展音乐的结构原则。其局限性在于音乐过多段落的并列可能造成音乐的离心力,从而淡化整体的结构力作用。
②再现组合原则:
再现二部(A——ba)、再现三部曲式(A——B——A)以及再现多部曲式(包括A——B——C——A四部再现以及A——B——C——D…A)等。此外,多部对称曲式,如“A——B——C——B——A”五部对称曲式,或“A——B——C——D——C——B——A”七部对称曲式等也可以被解释为五部或七部倒装再现曲式。这类组合原则由于最后有再现,所以比较容易强调主要乐思,并容易获得整体曲式上的结构平衡。
③循环组合原则:
它主要包括古老的回归曲式(一种移调的回旋曲式,即“Ritornllo”)和回旋曲式等。它的基本特点在于,乐曲一方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更新段落存在,另一方面又有主导的结构段落贯穿。所以形成了“A——B——A——C…A”或“B——A——C——A——D…A”等不同组合样式。
与此有关的三部五部曲式(A——B——A——B——A)或双三部曲式(A——B——A——B1——A)等,由于有A的贯穿出现,所以也含有某些循环性特点,可以认为是再现组合结构原则向循环组合原则的过渡。
④奏鸣组合原则:
特指那些通过主题和调性矛盾冲突而展开乐思,又通过主题和调性统一来解决矛盾、完成乐思陈述的曲式类型。它们主要包括各种奏鸣曲式(有展开部的和无展开部的)。此外,还有各种含奏鸣性的其它曲式。如:回旋奏鸣曲式就同时使用奏鸣和循环两种结构原则组合;又如,任何一种曲式,只要原先含不在主调的对比主题,而再现时或在尾声中该主题又明确移回主调,则这种曲式的组合原则中,也常常被认为是含有“奏鸣性”(详见第四章第五节中有关谱例4格里格《致春天》和谱例5肖邦夜曲作品72之6的分析;此外,柴可夫斯基《第六交响曲》末乐章若以再现单三部曲式结论,则其尾声也含有奏鸣性)。
⑤套曲组合原则:
其特点是以乐章为单位的并列组合。
⑥变奏组合原则:
其特点一方面表现在有若干个变奏段落作成套陈述,因此有套曲因素。另一方面,各个变奏段落的组合又要参照其它曲式组合原则,如根据不同内容需要将不同的变奏段落分组组合成并列曲式关系或再现曲式关系、甚至在大型双主题变奏的曲目中,乐曲还可能按照循环原则或奏鸣组合原则来组织等。所以,所谓变奏组合原则就包含有“一系列的变奏段落”和“与其它曲式组合原则相结合”的双重含义。